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院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消防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學院法定代表人和各分院(部)、處室、校區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學院或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各分院(部)、處室、校區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确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确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學院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學院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學院的消防情況。
(二)、将消防工作與教學、科研統籌安排,落實學院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學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确定各級消防責任,批準實施學院消防安全規則制度。
第六條:保衛處消防安全職責:
保衛處是學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門。實施和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與演練。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拟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使用保障方案。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整改火災隐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負責學校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維護保養
(六)、負責維護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
(七)、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分院(部)、處室、校區和合作辦學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組織部門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保障所轄區域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的暢通。
(四)、對教學、辦公、實訓、計算機房等場所進行改造、裝修時,應向公安消防機關審報,使用符合标準的防火材料,并将驗收合格報告報保衛處備案。
第八條:舉辦大型活動的部門,應對活動場地的消防設備、設施、标識、通道的消防安全負責檢查,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并經保衛處認可後方可舉辦。
第九條:宿管中心消防安全職責:
1、宿管中心管理人員及生活老師應不定期對學生宿舍進行用電及其它消防安全檢查。
2、每位入住學生應遵守 “學生住宿管理規定”有關内容,不得違章使用大功率電器,不得私拉亂接電線,且對其它違反規定使用大功率電器及違反消防安全有關行為應予以制止。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條:學院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是:學生宿舍、圖書館、體育館、實訓室、計算機房、網絡中心、财務室、監控室、檔案(資料)室、食堂、配電房、文印室和大型集會場所。
第十一條: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消防安全制度應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火災隐患整改情況;用火用電管理情況;電器設備的管理情況;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第十二條: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要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标志和應急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三條:經常檢查消防重點部位的應急照明情況,要确保應急照明、通信是否處于良好狀态。
第十四條:嚴禁占用消防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栅欄或堆放障礙物,嚴禁将安全出口門封閉或上鎖。
第十五條:重點消防安全部位應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進行定期培訓,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六條:嚴禁在容易引發火災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用火時,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并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出現火災事故,應當立即組織撲救、啟動應急疏散預案,做到及時報警(電話:119),迅速撲救,及時疏散人員。火災撲滅後要注意保護火災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協助查明火災原因。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八條: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做好每日防火巡查登記,确保巡查人員、時間、内容,非重點防火部門可根據情況适時組織防火巡查。巡查内容:
(一)、有無違規用火用電。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設施器材、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安全部位的專、兼職人員履職情況。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六)、防火巡查人員應認真填寫巡查記錄并簽名,對違規用火用電應及時處置或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學院每學期組織防火檢查,各分院(部)、處室、校區及合作辦學單位應每月組織一次防火檢查,檢查内容:
(一)、火災隐患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消防安全标志、應急疏散指示标志、應急照明完好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情況。
(四)、滅火器的配置情況。
(五)、安全用火用電情況。
(六)、消防兼職人員消防知識和消防技能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消防巡查的實施情況和記錄登記。
消防安全檢查應填寫消防安全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第二十條: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隐患,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場整改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使用電器、私拉亂接電線。
(二)、将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三)、違規挪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應提出書面解決方案并及時上報分院(部)和保衛處。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培訓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本崗位的火災危險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
(四)、報告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第二十四條:在大型活動場所和師生聚集場所,應張貼消防安全宣傳資料。
第二十五條:下列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保衛處全體人員
(四)、義務消防隊員。
第七章 消防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六條:消防應急疏散預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練工作組織機構。
(二)、報警處置的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七條:安全消防重點部門應按照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二十八條: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要詳實、全面。
第二十九條:消防檔案應記載下列内容:
(一)、消防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二)、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組織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配備情況。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二)、火災隐患及整改情況記錄。
(三)、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四)、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五)、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記錄。
(六)、消防獎懲記錄。
第九章 消防安全獎 懲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應當将消防安全情況列入年終工作的考核評比内容,對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造成損失的給予批評、教育和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消防法規,造成嚴重後果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凯发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