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體戶口落戶必備證件及落戶
1、教師落戶。 凡招聘、調入到我院的教職工及其随遷家屬需持勞動人事部門證明、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戶口遷移證等有效證件申報集體戶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2、學生落戶。凡錄取到我院的學生憑入學通知書、戶口遷移證申報集體戶口并接受日常管理。根據市公安局高校戶籍管理辦法規定,新生落戶時間是入學當年的11月30日前,逾期不再統一辦理。
二、集體戶口遷出分類及遷出程序
1、 畢業生戶口的遷出
畢業生戶口遷回原籍或遷往工作單位的須由本人提供準确地址,畢業生戶口遷出手續由各分院協助保衛處統一辦理,每年的五月開始準備工作,六月三十日前結束所有畢業生戶口的遷出工作。
2、 退學學生戶口的遷出
退學學生戶口遷回原籍憑學院退學文件(紅頭文件)原件,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3、畢業生戶籍遷往地址變更的辦理
由本人持派遣證到保衛處,保衛處根據派遣證上的地址更改《戶口遷移證》遷往地址。
4、畢業生《戶口遷移證》遺失後的補辦
畢業生《戶口遷移證》在辦理落戶途中遺失的,本人憑身份證、派遣證到保衛處填寫公安局統一印制的《高校辦理集體戶各類事項申請表》,然後到辦證中心補辦《戶口遷移證》。
三、集體戶口的借閱
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借閱或複印戶口登記表
辦理結婚登記、出國審查、公證、申請貸款等需要戶口辦理的事項。
2、 學生憑學生證辦理借閱手續,事情辦理完畢後及時歸還。
四、新生入校、畢業生離校辦理戶籍遷移須知
1、在校大學生可以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戶口遷移證》的遷入地址欄須填寫遷入地的詳細學校名稱或地址。
2、畢業生辦理戶口遷出需注意以下幾點
(1)、已找到工作單位的同學如果用人單位要接收戶口,要填寫清楚詳細落戶地址,如果用人單位不接收戶口的同學可将戶口落戶到人才交流中心,報到證上的地址須與《戶口遷移證》上的地址一緻。
(2)、已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的同學要在《戶口遷移證》上規定的有效期内一個月前往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