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确保學生軍事訓練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和《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學生軍事訓練工作規定》的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教學是在校學生的必修課,是辦學水平評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條 軍事理論課教學由教務處統一規劃、實施和管理。
第三條 擔任軍事理論課教學的軍事教師,由組織人事處聘任。
第四條 軍事訓練必要的經費和物資保障,分别由計财處和後勤産業處負責落實。
第五條 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教學,原則上委托部隊按《學生軍事訓練大綱》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條 組織學生到部隊參加軍事訓練,由學院武裝部聯系協調。委托部隊實施軍事訓練的,學院與部隊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軍事訓練合同約定。學院組織學生到部隊進行軍事訓練,各部門的分工配合在軍訓方案中明确。
第七條 具有中國大陸戶籍的學生應當依法接受學院統一安排的軍事訓練。有嚴重生理缺陷、殘疾或者疾病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和學院武裝部批準,可以減免不适宜參加的軍事技能訓練科目。
第八條 學生參加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考試成績載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九條 學生無故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軍事訓練考評成績一般應評定為不合格。
第十條 學生參加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考試、考核不合格的,要按規定重新交費參加下一輪的軍事訓練。
第十一條 軍事訓練不合格的,學生不得畢業。
第十二條 學生在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凯发注册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規定提高一檔加重處分,并載入本人學籍檔案:
(一)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軍事訓練的;
(二)組織或者參與罷訓的;
(三)私自逃跑,逃避軍事訓練的;
(四)違反軍事訓練規定,嚴重幹擾軍事訓練,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以生病等各種借口躲避軍事訓練,經查證屬實的;
(六)盜竊公私财物、損壞部隊公物、破壞武器裝備的;
(七)打架鬥毆、酗酒滋事的;
(八)違反保密規定,洩露軍事秘密的;
(九)私自下河(水庫、池塘)洗澡以及其他違反治安、消防和安全管理規定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校規校校紀的。
第十三條 學生在軍事訓練期間,對造成公私财産損失和人身傷害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在軍事訓練期間實施違法行為,構成治安案件的,移交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政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學生在軍事訓練中成績顯著的,學院要給予表彰獎勵。表彰獎勵的比例控制在參訓學生總人數的5%以内。學院對受表彰獎勵的學生,要頒發榮譽證書,并載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參加軍事訓練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定為優秀:
(一)經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
(二)受到警告以上處分的;
(三)軍事訓練考核總評成績在90分以下的。
第十七條 在軍事訓練工作中對學生實施獎懲,由學生處、教務處、學院武裝部和部隊協商同意後,由學生處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