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黨政辦(外事辦)作風建設,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增強服務意識,樹立良好形象,依據川委辦【2008】4号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明确本部門崗位人員的職責分工,對相關工作做出辦結時限承諾。
第三條 首問責任人或承辦人應當認真及時辦理有關事項,能夠馬上辦理的事項必須立刻辦理,不得借故拖延。暫時确實不能辦理的,應明确告知可以辦理的時間,做出相應承諾,限時辦理。
第四條 延時辦結的事項,承辦人員要将有關事項的辦理情況、辦理結果及時主動告知辦事人員。
第五條 超出本人權限或因條件限制确實無法辦理的事項,應向辦事人員說明原因,求得辦事人員的理解。
第六條 外單位辦事人員需要找院領導的,首問責任人應與相關院領導聯系,得到肯定答複後,陪同辦事人員到院領導會見處,不得讓外來辦事人員單獨前往。
第七條 有關部門應該辦理而在時限内沒有辦理、應該答複而在時限内沒有答複的,涉及請示事項可是為默認,因此而出現的問題由負責辦理和答複的責任部門承擔責任。
第八條 需要限時辦結的事項,限時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周末除外),最長不得超過15天(含周末)。
第九條 黨政辦(外事辦)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限時辦結的情況進行考核監督,接受辦事人員的相關投訴和處置。